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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绿色畜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文号: 甬政发〔2017〕58号 ? 主题词: ?
?发布日期:2017-09-18 ? 来源: 市政府办公厅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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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

  为深化我市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推进畜牧业转型升级和绿色发展,保障畜产品有效供应,维护生态和公共卫生安全,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现就加快推进绿色畜牧业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为指导,按照生态文明、美丽宁波和农业现代化建设的总体要求,以绿色发展为主线,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实施美丽畜牧生态工程、健康畜牧安全工程、特色畜牧精品工程、智慧畜牧创新工程、新型畜牧创业工程为抓手,统筹抓好畜牧业发展、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畜产品安全管理、重大动物疫病防控等工作,加快构建生态高效、特色精品、安全放心的高水平、高质量、高效益现代畜牧业发展新格局。

  (二)总体目标。到2020年,全市年存栏生猪保持在90万头左右,适当增加牛、羊等草食动物养殖量,确保我市主要畜产品自给率在40%以上。全市创建100家左右美丽生态牧场和5个畜牧业绿色发展示范县,力争三年内建成畜牧业绿色发展示范市。加快构建高水平的产业链、创新链、服务链、循环链、监管链,努力走出生产布局优化、养殖技术领先、经济效益稳定、资源利用高效、生态环境良好、产品质量安全的畜牧业转型升级新路子。

  二、主要任务

  (一)坚持统筹规划,科学划定畜禽养殖区域。各区县(市)政府要根据当地畜牧业发展要求和环境功能区划,优化畜牧业区域布局,科学划定畜禽禁养区、限养区,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依法逐步实现关停或搬迁;限养区内畜禽养殖要限定总量,落实污染防治措施,实现畜禽排泄物生态化处理、资源化利用;鼓励在适宜养殖区域发展绿色生态畜牧业。对非禁养区内整治已达标的规模养殖场要根据其治理能力科学确定养殖规模,实行动态管理;对于经过改造提升的养殖场,要根据其治污能力和实际情况,允许科学增加养殖量。[牵头单位: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局,区县(市)政府]

  (二)坚持绿色引领,大力推进美丽生态畜牧场建设。奉化、余姚、慈溪、宁海、象山等畜牧业主产区要按照打造“一批美丽生态牧场、一批农牧结合示范园区、一批农牧结合服务组织、一条新型产业体系和一套有效运行机制”的要求,创建畜牧业绿色发展示范县。鼓励余姚、慈溪、宁海、象山等地充分利用沿海滩涂及未利用土地,建设若干个存栏3万头至10万头规模的“生态化、规模化、设施化、标准化、智能化”绿色畜牧园区,力争新增生猪年出栏能力30万头左右。引导和支持在现代农业“两区”和其他合适区域内,布局100个年出栏生猪1500头左右的农牧紧密结合的生态高效养殖场,力争新增生猪年出栏能力15万头左右。引导和支持存量规模养殖场生态化改造提升,打造一批“场区布局合理、设施制度完善、生产全程清洁、产出安全高效、资源循环利用、整体绿化美化”的美丽生态牧场。[牵头单位:市农业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区县(市)政府]

  (三)坚持科技创新,加大畜禽良种推广与保护力度。依托已建成的畜禽育种平台,加快培育一批“育繁推”一体化的现代畜禽种业企业,支持引进国内外良种和先进技术,提高畜禽供种能力和服务水平,加快完善新型良种推广社会化服务体系。加强地方畜禽品种资源保护和特色品种开发利用,建设岔路黑猪、北沙牛、浙东白鹅等一批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场。对于通过国家级新品种审定、列入省级以上遗传资源保护名录的畜禽品种,以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开展保种和品种选育工作。坚持“开放化”的理念,引进一批以现代种业为核心的全产业链企业。[牵头单位:市农业局;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区县(市)政府]

  (四)坚持能力提升,强化动物疫病防控和畜禽屠宰监管。建立健全市、县两级动物卫生监督体系,尽快依法配足与履行动物检疫及监管相适应的官方兽医力量,开展动物卫生监督分所规范化创建和基层动物防疫冷链体系建设,提升市、县两级兽医实验室的动物疫病监测、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和社会化服务能力。加强智慧畜牧业建设,增强畜禽养殖行业管理、动物疫病防控和畜产品质量安全预警能力。加强畜禽屠宰管理,严格行业准入门槛,开展全市生猪屠宰场(点)兼并整合和改造提升,加快推进菜牛定点屠宰全市域覆盖,严格实行主城区家禽“杀白”上市。[牵头单位:市农业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区县(市)政府]

  (五)深化污染治理,大力推进农牧结合。各区县(市)须于2017年12月底前确定畜禽养殖户认定标准。根据“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落实畜禽养殖场、屠宰企业的主体责任。指导畜禽养殖场、屠宰企业采用先进的治污技术和模式,避免畜禽养殖污染环境。健全养殖污染堵疏结合、线上线下协同防控机制,建立多部门联动执法制度。按照就地利用为先、异地消纳兜底,资源利用为先、无害化处理兜底的要求,完善基础设施、强化服务体系,加大循环节点工程建设。大力推广使用有机肥,实施商品有机肥补贴,加大新产品研发力度,扶持培育一批区域性有机肥加工和服务企业。健全沼液和养殖粪污的贮运和灌溉系统,引导不同的规模养殖场因地制宜、因场施策,推进农牧深度融合。[牵头单位:市农业局;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区县(市)政府]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深刻认识加快绿色畜牧业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落实。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菜篮子”市长负责制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7〕1号)要求,进一步优化产业布局,制订实施方案和配套政策,明确工作目标和主要任务。发改、科技、财政、国土资源、环保、农业等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密切配合,协同推进。绿色畜牧业发展相关指标列入“五水共治”、农业现代化评价考核内容。[牵头单位:市农业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区县(市)政府]

  (二)加大政策扶持。“十三五”期间,市级财政每年安排畜牧业统筹资金2000万元,支持绿色畜牧业发展。进一步丰富金融支持手段,为畜牧业发展提供金融服务。逐步扩大畜牧业政策性保险覆盖面,完善政策性生猪保险与病死生猪无害化处理补助联动机制,切实增强畜牧业抵御风险的能力。[牵头单位: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农业局、市金融办,区县(市)政府]

  落实《浙江省农业厅等4部门关于支持畜牧业绿色发展的意见》(浙农专发〔2016〕97号),有效保障畜牧业发展用地。要将畜牧业发展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科学布局养殖场并落实到对应地块。已经农业、环保部门验收合格的规模养殖场,因规划调整确需关停或拆除的,原则上要按照“拆一补一”落实异地新建,确保县域养殖用地总体平衡。鼓励利用新围垦滩涂及未利用土地资源发展绿色畜牧业。对通过达标验收的规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要按规定及时办理相关备案等手续。支持在田间地头和林地建设与种植业、林业对接的沼液贮存池(罐)、配套管网、堆肥场以及粪污集中处理场,所需土地作为附属设施用地纳入农用地管理。[牵头单位:市国土资源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市规划局、市农业局,区县(市)政府]

  (三)加强执法监督。认真贯彻执行《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和《浙江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办法》,强化执法监督手段,将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纳入法治轨道,对重大环境污染事件依法从严查处。环保部门要负责本辖区内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执法监管,会同农业部门加快建设线上智能化污染防控网络平台。农业部门要会同环保部门全面建立县、乡镇、村三级畜禽养殖污染线下网格化巡查与技术指导服务机制。[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市农业局;责任单位:区县(市)政府]

  (四)加强示范引导。广泛宣传推进畜牧业转型升级的重要意义和先进经验,充分发挥好美丽生态牧场、绿色畜牧园区等示范主体的典型领路作用,加快推广先进适用绿色养殖技术和绿色发展模式,引导畜禽养殖场主动对标改造提升,增强绿色发展能力,促进绿色畜牧业稳步健康发展。[牵头单位:市农业局;责任单位:区县(市)政府]

  本意见自2017年9月18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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